天津音乐学院2021年专业型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天津音乐学院 | 作者: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处 | 发布时间: 2020-09-24 | 10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音乐学院2021年专业型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二)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并可自带伴奏人员一名(乐器种类不限,学院不负责安排伴奏人员);  
2.专业考试时请带本人创作作品、论著或音乐会节目单等,供评委参阅;
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携带准考证到我院了解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4.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十、录取
1.本院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学院整体学科建设和各专业需求,按照《天津音乐学院复试要求及录取工作办法》的具体要求,由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拟录取名单。
2.复试期间凡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3.根据《天津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指导工作的暂行规定》,如录取考生超过该专业导师核定招生总量,考生须接受导师调整方案,否则不予录取。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1.在复试、录取阶段,学院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2.公示拟录取名单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十二、几项规定
1.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期报到,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出示原单位证明向我院科研与研究生处请假,无故两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由我院进行政审,业务、健康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经查实确系徇私舞弊,何时查出何时取消其学籍;
3.在健康复查中,如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疗单位诊断短期内可以治愈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我院校医室复查证明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4.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5.学习期间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习成绩突出者,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天津音乐学院科研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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