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起,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2)高校确定各专业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3)有关招生院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除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外,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统考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院校校考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高校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研究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核、考试评价及录取的办法,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参加相关评判工作,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转移、委托、下放至二级学院、内设行政部门、个人、中介组织。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考试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如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如已参与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如有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校下一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