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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 作者: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 | 发布时间: 2026-07-15 | 1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附件11)。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编制《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12),一式两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学校据此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学校不予补发,可按上述要求,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