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考分为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五个统考类别,艺术类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报;其中,选报音乐类的考生,在音乐类(音乐学)专业统考、音乐类(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统考、音乐类(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统考三个统考类别选择,这三个类别可以兼报;音乐类考试科目根据考生选择的类别确定。
符合教育部规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全国计划)的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如有我省生源参加此类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院校应在2021年5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公布招生专业及计划的方式,以便考生填报志愿。未经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招收我省生源,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负责处理。
各高校编制生源计划时,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的,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统考已涵盖的专业考试科类,学校不得组织校考),普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不得低于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纳入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范畴。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招生部门和普通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要求,加强对艺术类考试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广大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参加平等竞争,切实提高艺术类考试招生的信誉度和社会美誉度。
第十四条 艺术类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艺术类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设立的校考考点,要积极配合相关招生院校做好艺术类校考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对未经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办批准,擅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我省一律不予承认,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我省的招生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办法将另文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实施,如教育部和省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教育部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附:
1.广东省艺术类术科统考涵盖的专业认定说明
2.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及相关专业
3.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